从2005年制定的《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到2024年《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防沉迷系统从最初的设想发展至今,已走过了19个年头。近日,“央视曝光未成年人绕开防沉迷只需4元”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引发舆论的广泛热议。
未成年人选择“旁门左道”绕过防沉迷系统,一定程度上已证明了防沉迷系统的有效性。然而,纵容未成年人以租号、买号、代练等途径绕过防沉迷系统的黑灰产业日益猖獗,正让其沦为“马其诺防线”。这类黑灰产业不仅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涉嫌多项违法行为。
首先,游戏代练平台或中介的所谓低价“雇佣”未成年代练游戏账号的行为直接涉嫌违反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范,应当受到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其中,以“代练”为名纵容未成年人逃避防沉迷系统时段、时长限制,牟利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和未来发展都造成恶劣影响,在违反网络游戏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还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加重情节。
其次,科技公司开发付费软件破解第三方应用程序的防沉迷机制,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若破解行为导致软件难以正常运行,还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某案件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开发不法App通过“会员尊享特权”绕开“青少年模式”,使某软件的防沉迷机制失效,破坏原产品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若通过攻击、干扰第三方软件服务器导致未成年防沉迷功能难以正常运转,致使服务器瘫痪、大量注册用户无法登录,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
再次,购买、收受、交换他人可识别性的身份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窃取等渠道大量购买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可识别性信息,用于注册或者替代捆绑游戏账号,并进行出租、销售,属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而随意泄露他人可识别性身份信息,可能引发人肉搜索等违法行为,不仅侵犯公民人格尊严与个人自由,也会危及个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情节严重者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
最后,盗取他人游戏账号进行租赁、贩卖者,涉嫌盗窃罪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今,虚拟财产已自发形成一套可流转的交易机制,司法实践中也多将网络游戏账号视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不法分子盗用他人游戏账号,转移虚拟财产所有权,属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同时,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属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
总之,反防沉迷系统的黑灰产业链已渐成危害网络安全、侵犯个人信息、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集中地。要全方位铲除这一黑灰产业的土壤,还需齐抓共管、群策群力。第一,游戏平台应落实主体责任,针对一些只在首次登录进行验证的游戏,应优化实名账号的动态核验、实时监护。同时,应对全网多地IP登录等异常账号重点关注、针对管制。第二,优化政府部门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一方面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罔顾社会责任与监管的企业的打击、处罚力度,同时激励举报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加强自查;另一方面建立由网信、公安、文化、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机制,形成合力。第三,监护人与子女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可信的家庭规则。既要变堵为疏,合理安排其上网时间,并避免其被无理压缩,让孩子被“逼上梁山”;又要培养孩子多元兴趣爱好,让他们主动从虚拟世界浮上来、走出去。只有这样,通过构筑严密法网,多方共建,才能撑起未成年人茁壮发育、健康成长的数字晴空。(李华勇,作者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省团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