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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向濫食野生動物陋習說“不”
2020-02-18 19:02:46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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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福州2月18日電(記者許雪毅)18日,福建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立法對濫食野生動物陋習說“不”。

  新冠肺炎疫情發(fā)生以來,福建省人大常委會迅速啟動立法工作。此次通過的決定共15條,主要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范圍、相關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職責和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決定從4方面明確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范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本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在野外環(huán)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

  為增強可操作性,決定明確本省依法對野生動物食用實行名錄管理制度,由林業(yè)主管部門會同漁業(yè)、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主管部門制定,報福建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決定強調監(jiān)管覆蓋“野味產業(yè)”全鏈條,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進出口、儲存、運輸、郵寄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其他服務。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廣告、招牌、菜譜等招攬、誘導顧客。

  為嚴厲打擊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相關違法行為,決定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相關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違反本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guī)定將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實施聯(lián)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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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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