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熊豐)記者從27日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獲悉,我國正推動制定自然地保護法,通過科學分類,統(tǒng)一規(guī)劃,健全管理體制,建立對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保護地有效保護的長效機制。
全國人大環(huán)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交付審議的代表提出的議案的審議意見指出,建議將制定自然地保護法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
31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關于制定自然地保護法的議案1件。議案認為,經過60多年的發(fā)展,我國已經建立起包括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十多類保護地在內的多層級、多類型的自然保護地體系,但由于體系分類標準混亂、不同保護地的功能定位不清,因而保護工作中存在著部門職責重疊交叉、不同層級政府保護事權不明、保護機構和保護經費難以落實、“過度保護”和“過度利用”并存等現象。
十九大報告提出,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長期以來,環(huán)資委針對我國自然保護地問題開展過大量的調查研究和立法實踐。研究表明,由于現行自然保護地體系主要是按照資源要素設立的,因此對自然生態(tài)的系統(tǒng)性和完整性保護不力,加之各類保護地依據各自的法規(guī)建立、運行,缺乏國家法律統(tǒng)一協調,我國的自然保護地不可避免地出現分類不科學、區(qū)域重疊、保護標準不清晰、公益屬性不明確、多頭交叉管理、權責不落實、保護與開發(fā)矛盾難以協調等問題。
審議意見指出,中央生態(tài)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建立國家公園體制。目前,國家公園體制的試點工作正在進行,環(huán)資委建議國務院對多年來自然保護區(qū)建設和管理工作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和評估,結合國家公園體制改革實踐,統(tǒng)籌研究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等在內的自然保護體制機制,對我國自然保護體系的設立、運行、管理、利用等方面的內容提出立法建議或者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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