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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熊豐、滕軍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9日決定,批準2017年6月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阿斯塔納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暫不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
公安部副部長王小洪對提請審議批準《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的議案作說明時表示,公約經(jīng)批準生效后,將為上合組織成員國在反極端主義領域進行合作提供明確的指導和法律依據(jù),有力維護地區(qū)的安全和穩(wěn)定,也對其他國家、地區(qū)和國際組織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除序言和約尾外,公約共35條。主要內(nèi)容包括:公約的宗旨,術語和概念,管轄權的確定,主管機關及其義務,國內(nèi)措施,應當追究國內(nèi)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公約涵蓋犯罪行為的引渡、移管和司法協(xié)助程序,公約與其他國際條約的關系,公約的生效、加入、退出、修改和補充,爭端解決等。
【糾錯】
責任編輯:
馬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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